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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昕与张伟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昕,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闫昕,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张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昕与被执行人张伟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执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文海审判员  姜环宇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