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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王宗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王宗进,管秀红,青岛聚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814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住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37号。负责人:程晓华,行长。被申请人:王宗进,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管秀红,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青岛聚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龙泉王家东、王黄公路2栋1-3楼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宗进,董事长。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宗进、被申请人管秀红、被申请人青岛聚豪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8276.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宗进、被申请人管秀红、被申请人青岛聚豪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88276.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俊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