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嵘与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嵘,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710号原告刘嵘,男,195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289号艳山红镇政府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吕保平。原告刘嵘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嵘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嵘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嵘负担。审判员 李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蕊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