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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罗成谟与刘容叶永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谟,叶永华,刘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罗成谟,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叶永华,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刘容,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法民初字第03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永华、刘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永华、刘容立即协助申请人罗成谟办理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XXXXXXX的房地产权证书。现因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XXXXXXX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未完成,所以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恢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蒲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