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民委员会与刘文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民委员会,刘文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616号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鹤,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曲桂民,前郭县达里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龙,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文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