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子华、穆荣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子华,穆荣平,于文明,崔柏杉,杨国杰,王怀丰,赵建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537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担保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军,男,1965年4月9日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姚子华,男,1959年10月25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穆荣平,女,1963年1月16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于文明,男,1957年3月11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崔柏杉,男,1961年6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杨国杰,女,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怀丰,男,973年12月15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赵建国,男,1963年6月24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华强担保公司与被告姚子华、穆荣平、于文明、崔柏杉、杨国杰、王怀丰、赵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担保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子华、穆荣平、于文明、崔柏杉、杨国杰、王怀丰、赵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52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