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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宝荣与欧元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荣,欧元斌,魏海军,李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221号原告:许宝荣,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桐柏县。被告:欧元斌,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第三人:魏海军,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第三人:李彬,男,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关于原告许宝荣诉被告欧元斌、第三人魏海军、李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许宝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宝荣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安海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