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金明与彭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金明,彭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95号原告:尹金明,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彭国华,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尹金明与被告彭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尹金明负担。审判员 谢��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咏 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