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金明与彭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金明,彭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95号原告:尹金明,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彭国华,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尹金明与被告彭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尹金明负担。审判员 谢��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咏 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