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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蒋国彬与宁国市双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彬,宁国市双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90号原告:蒋国彬,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宁国市双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52908408F(1-1)。法定代表人:余强。原告蒋国彬与被告宁国市双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国彬以与被告宁国市双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国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国彬负担。审判员  费成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