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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长江苟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江,苟明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153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01281C。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长江,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苟明珍,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江、苟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