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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成,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51行初54号原告陈玉成,男,1964年3月9日,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行政负责人范汉仁,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因崇明撤县设区,原崇明县公安局已变更为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但该分局机构代码、内设机构等变更手续目前仍在审批中,故该局在执法中仍沿用原称谓)行政公安其他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陈玉成自愿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