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成,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51行初54号原告陈玉成,男,1964年3月9日,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行政负责人范汉仁,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因崇明撤县设区,原崇明县公安局已变更为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但该分局机构代码、内设机构等变更手续目前仍在审批中,故该局在执法中仍沿用原称谓)行政公安其他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陈玉成自愿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