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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玉锋与被上诉人丛龙云、沈阳世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锋,丛龙云,沈阳世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23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玉锋,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龙云,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从胜辉,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东岩,女,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兰台村。法定代表人:侯世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刚,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玉锋因与被上诉人丛龙云、沈阳世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玉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02.5元,减半收取2701.25元,由上诉人刘玉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