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630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赵多福,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城,男,公司职工。被告:李海飞,男,38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