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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松、马明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松,马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66号被执行人黄松,男,生于1987年9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马明胜,男,生于1983年4月21日,土家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118号被执行人黄松、马明胜罚金刑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松、马明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松、马明胜各缴纳3000元罚金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