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向宗华与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巴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宗华,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巴中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宗华,男,生于1963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旭,男,生于1978年10月22日,汉族,该分局干警,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喻旭东,男,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该分局干警,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荣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男,生于1977年1月22日,汉族,该局干警,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向宗华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以下简称恩阳公安分局)、巴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3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宗华与被上诉人恩阳公安分局达成一致意见,恩阳公安分局主动撤销巴恩公(雪)行罚决字【2016】94号处罚决定,上诉人向宗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宗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宗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向宗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瑛审判员 杜觐良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