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温群文与温军文秦联琼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群文,温军文,秦联琼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554号原告:温群文,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温军文,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联琼,女,系温军文之妻,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秦联琼,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群文与被告温军文、秦联琼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群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群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群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群文负担。审判员 刘云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