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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温群文与温军文秦联琼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群文,温军文,秦联琼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554号原告:温群文,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温军文,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联琼,女,系温军文之妻,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秦联琼,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群文与被告温军文、秦联琼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群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群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群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群文负担。审判员  刘云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