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志远、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远,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28号申请人执行人江志远,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金华路64号。法定代表人边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志远与被执行人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6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