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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董朝松犯教唆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404号被执行人董朝松,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关于被执行人董朝松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屏山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董朝松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对该判决的罚金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朝松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屏山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