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7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凌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529号原告: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72号5门。法定代表人:廉鹰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文,系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凌云,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惠泽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