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建平申请执行许多生、高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平,许多生,高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平,身份证号码62242619690722****,男,1969年7月22号,汉族,系农民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许多生,身份证号码15282619640424****,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高向,身份证号码15030319810204****,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白建平申请执行许多生、高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