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秦茂春陈大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陈大英,秦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负责人张洪太,该行行��被执行人陈大英,女,生于1930年4月23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秦茂春,男,生于1971年5月7日,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秦茂春,陈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法民初字第0154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茂春,陈大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于2016-03-0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大英在云阳县彭溪路8号1单元4-1住房一套(面积81.06平方米),并于同日委托评估,由于被执行人年满87岁,房屋处置后无法交付买受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债权本金5万元及截止2015年4月14日的利息29535.71元,诉讼费2348.00元,执行费1093.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的财产不宜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5执5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