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执字第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梁素英、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素英,梁某,刘子悦,刘子鹏,毕建业,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素英。申请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刘子悦。申请执行人刘子鹏。法定代理人梁某。被执行人毕建业。被执行人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代表人董明利。本院在执行梁素英、梁某、刘子悦、刘子鹏与毕建业、南皮县长远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的牌照号为冀J×××××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2017年6月20日,买受人张兴雨以15400元的最高价竞得。此款已汇入蠡县人民法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牌照号为冀J×××××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兴雨(130927198606023018)所有。冀J×××××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兴雨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兴雨(130927198606023018)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江审判员 王立根审判员 靖荣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瑞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