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广鹏与王某某、金手指(营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鹏,王某某,金手指(营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839号原告:张广鹏,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东,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2000年1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理人:王福顺,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金手指(营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辽海中盐大厦9楼902室。法定代表人:张智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峰,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物流部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负责人: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梦楠,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美彤,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广鹏与被告王某某、金手指(营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广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张广鹏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