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继明与卜俊楼、李俊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明,卜俊楼,李俊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023号原告胡继明,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卜俊楼,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李俊贞,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明诉被告卜俊楼、李俊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继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继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原告胡继明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