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浏阳支行申请何继儒、汤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浏阳支行,何继儒,汤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浏阳支行。负责人杨奇志,行长。被执行人何继儒。被执行人汤悬。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继儒、汤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5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78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汤悬有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车站路权证号码为713007138的房屋,该房屋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2016)湘0102民初98、99、100、101、102号民事裁定书首查封,我院轮候查封;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继儒、汤悬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制作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5、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何继儒、汤悬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振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