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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喜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饶志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喜贵,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4128221986********。上列双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郭喜贵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有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