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树军与孙继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军,孙继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101号原告:于树军,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孙继相,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于树军与孙继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树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