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树军与孙继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军,孙继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101号原告:于树军,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孙继相,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于树军与孙继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树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