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立华、陆中山、陆冬申请丁雅文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段立华,女,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申请执行人:陆中山,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申请执行人:陆冬,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丁雅文,女,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立华、陆中山、陆冬与被执行人丁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雅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