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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任帅、许大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帅,许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29号申请人:任帅,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索镇镇任庄村2组125号。被执行人:许大伟,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唐山镇前七村1组235号。申请人任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许大伟的车牌号鲁C×××××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161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大伟的车牌号鲁C×××××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