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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司晓霞与王士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晓霞,王士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681号原告:司晓霞,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王士闯,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桥、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晓霞与被告王士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晓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