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俊英、刘春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英,刘春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英,女,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刘春印,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张俊英与刘春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春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