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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荆小青与段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小青,段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荆小青。被执行人段小芳。上列双方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段小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