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荆小青与段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小青,段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荆小青。被执行人段小芳。上列双方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段小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