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月荣、韩亮亮、韩秋亮、韩汉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乔玉山、南京市白下区洁洁干洗美容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荣,韩亮亮,韩秋亮,韩汉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乔玉山,南京市白下区洁洁干洗美容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85号原告:杨月荣。原告:韩亮亮。原告:韩秋亮。原告:韩汉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玉山。被告:南京市白下区洁洁干洗美容中心。原告杨月荣、韩亮亮、韩秋亮、韩汉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被告乔玉山、被告南京市白下区洁洁干洗美容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月荣、韩亮亮、韩秋亮、韩汉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被告乔玉山、被告南京市白下区洁洁干洗美容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月荣、韩亮亮、韩秋亮、韩汉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荣、韩亮亮、韩秋亮、韩汉午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被告乔玉山、被告南京市白下区洁洁干洗美容中心的起诉。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