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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南宁市迪雅洁卫浴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153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原告:王子儒。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士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东,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迪雅洁卫浴经营部。经营者:孟碎宽。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可。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南宁市迪雅洁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余款6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审 判 长  屈勇强审 判 员  涂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