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蒋四海与永州市黄泥井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州市黄泥井市场实业有限公司,蒋四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9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州市黄泥井市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伍家院黄泥井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毛国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夏,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甲,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四海,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无业,初中文化,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文,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永州市黄泥井市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泥井市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四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泥井市场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协议附件》系伪造的,导致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428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蒋四海承担。被申请人蒋四海提交书面意见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真实的;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黄泥井市场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舒志宏审判员 郑一兵审判员 曾群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逸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