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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徐某,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