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徐某,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