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催8号申请人: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附城阁501室。法定代表人:黄少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凤,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西省兴县孟家坪乡姚家塔村001号。申请人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500053/24217388,票面金额为543009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南昌市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春生审 判 员 郝 笛代理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信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