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