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新鹏、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鹏,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735号申请执行人:宋新鹏,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临青路21号。本院在执行宋新鹏与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资20595.95元。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