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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桂全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桂全,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桂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叶启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桂全、辩护人陈秋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姜桂全酒后到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一楼,无故踢踹派出所调解室的玻璃窗户。值班民警张某上前询问时,被告人姜桂全没有回答民警张某的询问,随即用脚踢踹张某的胸脯一脚,闻讯赶来的民警陈某1上前阻止被告人姜桂全,被告人姜桂全将其手掌打伤,后被告人姜桂全被民警陈某1、陈某2制服。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右胸部挫伤,面积38.4平方厘米,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1右掌挫伤,面积45.5平方厘米,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桂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陈某2、陈某3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出具的监控录像等书证、物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漳公刑法医伤鉴字[2017]15号鉴定文书,被告人姜桂全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桂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桂全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秋发提出的被告人姜桂全认罪、悔罪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初犯,愿意赔偿,建议对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桂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  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巧芬(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