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李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李亚琴,袁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5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惠政西路29-2号。法定代表人:董瑜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雪娟,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亚琴,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袁基宁,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亚琴、袁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亚琴、袁基宁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袁基宁名下位于奉化市庄山路4弄10幢3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由另案处置中,本案不再予以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袁基宁名下车牌号为BP91**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李亚琴、袁基宁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