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943号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208号西楼甲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1401784E(1-1)。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宇,该公司经理。被告:袁玲,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