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小毛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234号罪犯李小毛,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湖南省道县人。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株天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李小毛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李小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2014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目前考核得分8个表扬余3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犯盗窃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毛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