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单国云、刘润平等与梁福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云,刘润平,梁福安,罗丙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432号原告:单国云,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刘润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梁福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罗丙铨,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单国云、刘润平与被告梁福安、罗丙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单国云、刘润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单国云、刘润平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国云、刘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342元,减半收取计4171元,由原告单国云、刘润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梦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