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9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庆阳市。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2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合水县北区城管局什子附近的”鼎鼎串烧KTV”吃饭喝酒,2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号面包车离开,在新民西路被合水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674号检验报告书认定:被鉴定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4.1mg/100ml,属醉酒驾驶。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立案文书、查纠经过、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委托书、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治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嘉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