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宝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林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8刑初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林,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住河北省吴桥县。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经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至案发,被告人陈宝林作为吴桥县惠众鑫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代办员,为了获取高额佣金(每一万元获取佣金260元),在明知该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被告人陈宝林对存款群众除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利息外,还以存款户毎存1万元额外奖励100元和一桶油的形式吸收存款户。截至案发,被告人陈宝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713843元,已兑付群众存款6395478元,不能兑付群众存款2318365元,陈宝林获得佣金约13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宝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宝林对吴桥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至案发,被告人陈宝林作为吴桥县惠众鑫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代办员,为了获取高额佣金,在明知该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被告人陈宝林对存款群众除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利息外,还以存款户每存1万元额外奖励100元和一桶油的形式吸收存款户。截至案发,被告人陈宝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713843元,已兑付群众存款6395478元,不能兑付群众存款2318365元。被告人陈宝林除获得佣金约200000元外,还获得合作社对其奖励的哈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J×××××)。另查明,被告人陈宝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宝林的供述,同案犯付海彬的供述,被害人翟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1、齐某、孙某、陈某2的证言,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陈宝林经办的存款明细账,“吴桥县惠众鑫农合社大陈服务站”印章,电脑、打票机,哈弗牌汽车,陈宝林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吴桥县惠众鑫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陈宝林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某提供的一年期惠众鑫互助股流水明细、活期流动股金流水明细、抵押股流水明细、投资股明细,惠众鑫农民合作社股金证,中融兆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凭证单,融汇专业合作社固定股金单,吴桥县繁烁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固定股金单,吴桥县煜辉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单据,沧州煜辉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凭证,惠众鑫社员委托投资单。社员领用物品抵押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沧州银行个人储蓄开户凭证,手写白条,身份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邮政储蓄交易流水明细,被害人联名单,群众报案数额统计表,冀J×××××哈弗汽车登记信息,齐某提供的陈艳的银行卡历史交易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林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宝林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宝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宝林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已扣押的被告人陈宝林违法所得哈弗牌汽车(车牌号冀J×××××)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晋宇人民陪审员 田 越人民陪审员 尤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