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57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安徽省潜山县三鑫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安徽省潜山县三鑫木业有限公司,王维刚,金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57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王河镇二里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501547456。负责人:周著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三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建军村,组织机构代码67422787-7。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维刚,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金碧红,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碧红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以11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