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银建新、黄会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建新,黄会宣,陆德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建新,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会宣,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原审被告:陆德谦(曾用名陆德嫌),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上诉人银建新因与被上诉人黄会宣、原审被告陆德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6)桂061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建新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银建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