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晓宇,总经理。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尚未实现的债权4073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