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行���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乳源瑶族自治县锻压铸造厂,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集体企业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2行初1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东路**号。诉讼代表人:肖土石,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光,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志聪,县长。委托代理人:李为生。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迎宾路迎宾桥头。法定代表人:齐天伦,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冰。委托代理人:李金锡,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锻压铸造厂。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雷石玉,厂长。委托代理人:曾绍辉,乳源瑶族自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汉,乳源瑶族自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集体企业联社。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文昌路山外山宾馆*楼。法定代表人:吴南,主任。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以下简称:“华鑫铸件厂”)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乳源县政府”)、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乳源国土局”)土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组织原告“华鑫铸件厂”,被告“乳源县政府”、被告“乳源国土局”,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锻压铸造厂(以下简称:“锻压铸造厂”)、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集体企业联社(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联社”)交换了证据,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鑫铸件厂”的诉讼代表人肖土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被告“乳源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为生、被告“乳源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冰、李金锡,第三人“锻��铸造厂”的法定代表人雷石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绍辉、陈永汉,第三人“集体企业联社”的法定代表人吴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鑫铸件厂”诉称:肖土石因乳源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于2007年1月1日与“锻压铸造厂”签订《租用厂房场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租用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为期十年。租用地址是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东路14号,原“锻压铸造厂”厂房铸钢车间及两套出租房,每年租金为11000元,各项费用由肖土石自负。《协议》签订后,肖土石投入资金几百万元,自建部分厂房,经多年艰苦创业工厂规模不断扩大,遵守规定,合法经营,生产设备和工艺完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投诉,生产销售利润逐年递增,在乳源瑶族自治县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2年12月5日,“乳源县政府”发布乳府(2012)85号文件,确定肖土石经营的“华鑫铸件厂”为三旧改造之地。“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的征地程序违法,因为在没有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支付相关补偿款的情况下,限期“华鑫铸件厂”搬迁,影响该厂常生产,造成工人辞工,技术人员流失。2014年5月30日,“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通知供电局对“华鑫铸件厂”全部停电,迫使停止生产,造成厂内设备被盗。“华鑫铸件厂”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和要求“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签订补偿协议未果。至今,“华鑫铸件厂”的设备存留在厂内,部分设备设施被盗,“华鑫铸件厂”损失惨重。诉讼请求:一、判决“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履行对位于乳源瑶族自治县鹰峰东路14号被征收土地上“华鑫械铸件厂”及构筑物,附属物予以补偿安置的法���职责。二、判令“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签订征收土地上“华鑫铸件厂”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应补偿款,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停工损失、搬迁费共1368500元。三、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负担。原告肖土石对自已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肖土石与“锻压铸造厂”签订的《租用厂房场地协议书》,证明双方签订的租用厂房场地时间为十年尚未到期。二、“乳源县政府”办公室所发(2012)85号和(2013)37号三旧改造文件,证明“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将“锻压铸造厂”的厂房、场地征用作为三旧改造用地。三、“锻压铸造厂”2013年3月13日发给“华鑫铸件厂”搬迁通知,环保局的回复,证明“锻压铸造厂”根据“乳源县政府”乳府办函(2012)85号文件要求,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和支付各项补偿款的情况下,���取行政违法手段强行逼迫“华鑫铸件厂”搬迁。四、“华鑫铸件厂”向“乳源县政府”书记、县长关于征地相关费用未进行补偿的情况反映,证明“华鑫铸件厂”一直要求“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对征地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直至2014年12月26日向县委书记和县长书面提出补偿。五、乳源瑶族自治县环保局证明,证明“华鑫铸件厂”2011年开始办厂至2012年7月没有任何环保问题投诉。六、“锻压铸造厂”企业登记资料,证明“锻压铸造厂”企业登记情况和投资建厂是“集体企业联社”。七、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应依法按规定补偿建筑物、构筑物、停工损失、搬迁费共1368500元。八、“华鑫铸件厂”给“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请示补偿函,证明“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收到函后未作任何答复和补偿。被告“乳源县政府”辩称:一、陈屋村板钳厂片区是依法报批的“三旧”改造项目。乳城镇坝厂陈屋村板钳厂片区属于“三旧”改造项目地块,位于乳××镇××东路地段的旧村庄,面积3.7182公顷。根据省政府《关于住进“三旧”改造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和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7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向“乳源县政府”提出了《关于要求批准乳城镇坝厂村委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乳三旧改造办(2012)1号]。2012年11月12日,“乳源县��府”作出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乳府函(2012)43号],同意将该地块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并按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2012年12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报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韶府复(2012)134号]同意按有关程序办理。2014年5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同意,作出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地政(2014)58号],同意将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该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是坝厂陈��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是由坝厂陈屋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且改造主体必须与改造地块内的权利人进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方能实施改造。到目前为止,该“三旧”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尚未实施。此外,“乳源县政府”并无下达相关文件要求“华鑫铸件厂”搬迁。二、“华鑫铸件厂”的违法排污行为导致被停电。“华鑫机械铸造厂”被强制停电造成停工停产的原因,是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在2013年12月9日和2014年1月9日以及2014年2月17日期间接到居民的来电及网络问政投诉后,经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华鑫铸造厂”在生产期间无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造成废气直排和噪声污染,严惩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而且,“华鑫铸造厂”未办理环保审批等相关手续,未办理治理措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善生产���间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且未执行《限期停产整改通知》继续生产。因此,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电部门对其停止送电,以制止“华鑫铸造厂”的违法排污行为。综上所述,“华鑫铸件厂”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被告“乳源县政府”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关于要求批准乳城镇坝厂村委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乳三旧改造办(2012)1号];证明县三旧办向“乳源县政府”申请报批。二、《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乳府函(2012)43号];证明“乳源县政府”同意将该地块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并要求县三旧办按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三、《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报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韶府复(2012)134号];证明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批手续。四、《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地政(2014)58号];证明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告“乳源国土局”答辩称: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陈屋村板钳厂片区是依法报批的“三旧”改造项目。乳城镇坝厂陈屋村板钳厂片区属于“三旧”改造项目地块,位于乳××镇××东路地段的旧村庄,面积3.7182公顷。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和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22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乳源镇坝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将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经济合作社板钳厂片区地块纳入“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2012年11月7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向“乳源县政府”提出了《关于要求批准乳城镇坝厂村委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乳三旧改造办(2012)1号]。2012年11月12日,“乳源县政府”作出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乳府函���2012)43号],同意将该地块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并按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2012年12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报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韶府复(2012)134号]同意按有关程序办理。2014年5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同意,作出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地政(2014)58号],同意将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该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是坝厂陈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是由坝厂陈屋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且改造主体必须与改造地块内的权利人进行协��后达成一致方能实施改造。到目前为止,该“三旧”改造项目相关的工作尚未实施。此外,“乳源国土局”并无下达相关文件要求肖土石搬迁。二、“华鑫铸件厂”的违法排污行为导致被停电。“华鑫铸造厂”被强制停电造成停工停产的原因,是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在2013年12月9日和2014年1月9日以及2014年2月17日期间接到居民的来电及网络问政投诉后,经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华鑫铸造厂”在生产期间无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造成废气直排和噪声污染,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而且,“华鑫铸造厂”未办理环保审批等相关手续,未办理治理措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善生产车间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且未执行《限期停产整改通知》继续生产。因此,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电部门对其停止送电,以制止“华鑫铸造厂”的违法排污行为。综上所述,“华鑫铸件厂”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被告“乳源国土局”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关于将乳源县坝厂村委陈屋经济合作社板钳厂片地块(项目)纳入县“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证明坝厂陈屋村向县三旧办申请改造。二、《关于要求批准乳城镇坝厂村委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乳三旧改造办(2012)1号;证明县三旧办向“乳源县政府”申请报批。三、《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乳府函(2012)43号];证明“乳源县政府”同意将该地块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并要求县三旧办按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四、《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报乳源县乳���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韶府复(2012)134号];证明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批手续。五、《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地政(2014)58号];证明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六、“华鑫铸件厂”租用厂房照片;证明厂房目前状况不变。第三人“锻压铸造厂”辩称:一、“华鑫铸件厂”与“锻压铸造厂”签订的《租用厂房场地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锻压铸造厂”在2007年1月1日与“华鑫铸件厂”签订的协议,租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华鑫铸件厂”在租赁期间即2013年7月尚欠租金38500元。对此,“华鑫铸件厂”应���缴清。而“华鑫铸件厂”对“锻压铸造厂”提起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华鑫铸件厂”在租赁期间的违法排污行为导致被停电、停工、停产,与“锻压铸造厂”无关。“华鑫铸件厂”被强制停电造成停工停产的原因,是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在2013年12月9日和2014年1月9日以及2014年2月17日期间接到居民的来电及网络问政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华鑫铸件厂”在生产期间无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造成废气直排和噪声污染,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而且,“华鑫铸件厂”未办理环保审批等相关手续,未办理治理措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善生产车间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且未执行《限期停产整改通知》继续生产。综上所述,“华鑫铸件厂”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华鑫铸件厂”对“锻压铸造厂”的所有诉求,并要求“华鑫铸件厂”将拖欠的租金38500及利息在2017年2月28日前缴清。第三人“锻压铸造厂”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租用厂房场地协议;证明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二、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的回复;证明在租赁期间的违法排污行为导致被停电、停工、停产,完全与“锻压铸造厂”无关。三、厂房照片;证明此图片与出租前的不动产保持原貌。四、租金收款收据;证明“华鑫铸件厂”最后缴纳租金的事实。第三人“集体企业联社”没有书面答辩,其口头答辩称:“集体企业联社”与“锻压铸造厂”是借贷关系,“华鑫铸件厂”起诉“集体企业联社”理由不充分。第三人“集体企业联社”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一、“华鑫铸件厂”的意见:(一)对“乳源县政府”的证据:对一至四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在清单里面没有说清楚。(二)对“乳源县国土局”的六份证据持同样的观点。(三)对“锻压铸造厂”的证据: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2、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华鑫铸件厂”认为,这份证据的产生是“乳源县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三旧改造,不可能导致停电,“华鑫铸件厂”既不欠电费,也有合同。3、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具体的设备没有清点。4、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二、“乳源县政府”的意见:(一)对“华鑫铸件厂”的证据:1、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营业执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是跟“锻压铸造厂”签订的协议,与本案无关,协议的第10条也明确国家政府需要征收厂地,“华鑫铸件厂”应该无偿退还甲方。3、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恰好说明只是批准“乳源国土局”报批三旧改造的文件,只是对土地出让金作出了规定。4、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是政府作出的行为。5、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是因为排污行为被停电。6、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任何依据向县领导提出补偿要求。7、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8、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9、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乳源县政府”是没有人参与的,没有作出征地的公告,与本案无关。10、对证据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二)对“乳源国土局”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三)对“锻压铸造厂”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三、“乳源国土局”的意见:(一)对“华鑫铸件厂”的证据: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由于“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没有作出行政行为,所以对这两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华鑫铸件厂”并非本案适格主体。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发表意见,关联性有异议。3、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4、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5、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华鑫铸件厂”提出相应的证据不能有效证实“华鑫铸件厂”的证明目的。6、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这份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单位出具的证明,按照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应该要有自然人相关工作人员的署名。7、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资产评估报告,不知道是“华鑫铸件厂”单方委托作出还是法院委托的不清楚,所以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8、对证据八有异议,因为“华鑫铸件厂”并非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所以这个请求函与本案没有关联。(二)对“乳源国土局”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三)对“锻压铸造厂”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四、“锻压铸造厂”的意见:(一)对“华鑫铸件厂”的证据:1、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2、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3、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4、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5、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6、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7、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8、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9、对证据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二)对“乳源县政府”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三)对“乳源国土局”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五、“集体企业联社”的意见:对“乳源县政府”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并同意“乳源县政府”对“华鑫铸件厂”、“乳源国土局”的质证意见。除此之外,在交换证据时,“华鑫铸件厂”补充提供了三份证据:一、报警回执;证明铸造厂的道路被“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中断。二、“锻压铸造厂”的通知,证明“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故意拖延时间,认为合同到期就不用补偿。三、评估发票的遗失证明;证明发票丢失。对“华鑫铸件厂”补充的证据,各方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一、“乳源县政府”的意见:(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政府从来没有作出任何行为不允许道路通行。(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发表意见,关联性有异议。(三)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二、“乳源国土局”的意见:(一)其他证据与“乳源县政府”的意见一致。(二)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三、“锻压铸造厂”的意见:(一)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三)对证据一、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四、“集体企业联社”的意见:与“乳源县政府”相同。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确认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乳三旧改造办[2012]1号《关于要求批准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乳源县政府”的乳府函[2012]43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乳源县政府”办公室作出乳府办函[2012]85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批复》,韶关市人民政府的韶府复[2012]134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报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乳源县政府”办公室的乳府办函[2013]37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乳城��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批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地政[2014]5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等证据;二、确认肖土石的《情况反映》,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的《关于对华鑫机械铸件厂违法排污采取断电措施和能否再继续生产的回复》,肖土石用邮寄的方式寄出的《请求履行对位于乳源县乳城镇鹰峰东路14号被征收土地上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及构筑物,附属物予以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并签订征收土地上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补偿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停工损失、搬迁费共1368500元》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锻压铸造厂”(甲方)与肖土石(乙方)签订一份《租用厂��场地协议》,约定:“一、甲方将本厂原铸钢车间及二套出租房租给乙方进行铸造生产,租用期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止,为期10年……十、在租用期间如国家或政府需要征用此场地,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甲方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十一、乙方在租用期满或因种种原因停租的情况下,必须清理好场地交回给甲方……”2012年7月9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兹有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2011年至今正常生产,期间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未引起环境信访投诉,从环保角度同意该厂继续营业。”2012年11月7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乳三旧改造办[2012]1号《关于要求批准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2012年11月12日,“乳源县政府”以乳府函[2012]43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项目‘三旧’改造方案。请你办按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2012年12月4日,“乳源县政府”办公室作出乳府办函[2012]85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批复》,内容为:“县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准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请示》收悉。根据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经2012年11月7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纳入我县2012年度‘三旧’改造项目,改���后用途为住宅用地。该项目地块面积共37182平方米(具体位置如附图红线所示),容积率不大于4.0,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按《关于明确乳源瑶族自治县‘三旧’改造中涉及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乳府办[2010]156号)和我县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的规定,计价为……请你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2012年12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韶府复[2012]134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报乳源县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2013年3月13日,“锻压铸造厂”给肖土石一份《通知》,内容为:“尊敬的肖土石老板:接县拆迁办通知,根据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乳府办函[2012]85号文件)要求,对我厂片区实行统一规划,进行‘三旧改造’。为了我厂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请您于2013年6月15日前自行搬迁完毕,逾期后果自负。”2013年4月22日,“乳源县政府”办公室作出乳府办函[2013]37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批复》,内容为:“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你单位《关于要求调整乳城镇坝厂村委员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收悉。根据该项目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住用地和相关规划参数调整的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乳城镇坝厂村委会陈屋村板钳厂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36506平方米(总用地面积37182平方米、代征用地面积676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由……调整……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2014年5月15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地政[2014]5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乳���县乳城镇坝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2014年12月26日,肖土石写了一份《情况反映》,内容包括:“……首先,开发商从未与我们正式协商搬迁以及补偿,就动用非法手续驱赶我们,是违法的……其次,乳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文命令供电局对我厂强制停电的行政行为违法……最后,供电局对我厂无故停止供电,是违约行为。其造成我厂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我要求县委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县政府要么下令供电局恢复供电,以便我重新恢复生产。要么及时对我厂的资产进行清产核产,清点、丈量地上附着物,评估各种损失。第二,在解决第一个问题基础上,依法补偿我厂因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2015年1月6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写了一份《关于对华鑫机械铸件厂违法排污采取断电���施和能否再继续生产的回复》,内容包括:“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原乳源瑶族自治县银海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你厂对强制断电停止违法排污的质疑和是否允许继续生产的问题,现回复如下:2013年12月9日和2014年1月9日,我局接到县城华景、幸福家园、乳源一小等周边居民来电投诉,反映新乳源第一小学对面的山坡上常有大量棕黑色烟气冒出,烟气的气味疑似烧塑料臭味的气体,造成空气污染,望我局迅速进行处理。接来电投诉后,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县城的周边区域及富源工业园内大小企业进行细致排查。经排查,原县板钳厂内的乳源瑶族自治县新达耐磨铸造厂在熔炼钢铁时把带有橡胶的废钢铁一起放进熔炼炉熔炼,产生了烧胶的焦臭味。我局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排污行为……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期限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的规定,责令你厂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因此,对你厂作出的一些申诉回复如下:1、我局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对你���提请县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有效措施停止生产用电,停止你厂的违法排污行为,程序合法,适用环境法律、法规适当和准确。2、随着城区的发展,为了确保乳源一个3000多名师生和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原板钳厂处办厂卫生距离不足,已不具备相关条件,你厂也不适合继续生产,要求你厂择址搬迁。”2016年10月间,肖土石用邮寄的方式将其所写了《请求履行对位于乳源县乳城镇鹰峰东路14号被征收土地上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及构筑物,附属物予以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并签订征收土地上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补偿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停工损失、搬迁费共1368500元》的材料寄给了“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2016年12月28日,“锻压铸造厂”写了一份《通知》,内容为:“肖老板您好:您租我厂,厂房于2016年12月31日租期已经到,因我厂厂区所有厂房与职工宿舍被政府规划为三旧拆迁改造范围,所以我厂不能再与您续期,请见谅,请您按我们甲乙双方所订协议,在2016年12月31日前搬出您所有应搬走的东西,与交清所欠的厂房租金,否则后果自负。”2017年1月3日,“华鑫铸件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1年5月16日,乳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232600xxxxxx《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字号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经营者姓名:肖土石”、“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乳源县乳城镇工业路原铸压铸件厂内”、“经营范围及方式:加工、销售:小五金、机械零件、铸件材料。”、“执照有效期限:自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至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列字号“华鑫铸件厂”为原告,经营者肖土石为诉讼代表人。本案“华鑫铸件厂”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履行对位于乳源瑶族自治县鹰峰东路14号被征收土地上肖土石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机械铸件厂及构筑物,附属物予以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二、判令“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签订征收土地上肖土石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应补偿款,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停工损失、搬迁费共1368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家征收���地,是在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组织实施。经查,涉案土地虽经法定机关批准予以征收,但“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的征地工作尚未开始,既无发布征地公告,也无发布补偿标准公告,也未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未组织实施。因此,“华鑫铸件厂”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给予补偿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不仅如此,由于本案的土地尚未实施征收,故“华鑫铸件厂”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签订补偿协议、给付补偿等诉讼请求理由也不充分,依法应予驳回。至于“华鑫铸件厂”提出“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通知供电部门停电等问题,经查不能成立。现有证据,并不能说明“乳源县政府”“乳源国土局”是因为征收土地实施了通知停止供电行为。而“乳源县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停电是因为“���鑫铸件厂”存在环境问题被投诉,乳源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作出限期停产整改后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故“华鑫铸件厂”的该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华鑫铸件厂”提出“乳源县政府”于2012年12月5日发布的乳府办函[2012]85号批复的问题,由于该文是法定机关批准前在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层批”性质的文件,对相对人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所以该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华鑫铸件厂”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华鑫机械铸件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万 靖审判员 徐肇廷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